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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城市網
標題: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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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18-3-14 10:33
標題: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起草了《浙江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請于2018年3月15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修改意見反饋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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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18年3月9日
浙江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加大農村廢棄、閑置與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引導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加快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支持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村發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18〕10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是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在充分保障本項目區內拆舊搬遷農戶的安置用地、配套設施建設用地、農村發展用地和解決本村無房戶、危房戶建房用地的基礎上,節余面積用于城鄉建設的建設用地指標。
第三條 節余指標調劑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建立省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平臺,跨縣(市、區)之間節余指標調劑,必須在省級調劑平臺進行。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可以建立相應的縣級調劑平臺。
第五條 各縣(市、區)產生的節余指標,均可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
第二章 節余指標的產生
第六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城鄉規劃等,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復墾年度總體規模和空間布局,統籌安排,穩步實施,有序推進。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規定,按照“先復墾、后掛鉤”的要求,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復墾區,依法批準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立項。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拆舊區土地利用現狀、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權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做到界址、權屬清楚,面積準確。
第八條 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立項批準后,申報主體負責項目具體實施,縣級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和社會資本參與實施建設用地復墾。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竣工后,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組織驗收,省、市進行抽查復核。
第九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實施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管,確保復墾項目質量。復墾成耕地的,必須做到與周邊二級地類一致,并優先復墾為水田。復墾新增耕地的質量原則上不低于周邊耕地的質量等級。項目實施情況須錄入土地整治項目監管系統,實行在線監管。
第十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根據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驗收情況和實際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核發節余指標憑證。
縣(市、區)核發節余指標憑證,須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建設用地復墾節余指標庫備案,登記入冊,納入電子臺賬,實行統一管理。在臺賬中注明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和耕地面積、耕地地類和質量等級等情況。
第三章 節余指標的價格、調劑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節余指標調劑實行最低保護價。最低保護價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設用地復墾成本、復墾的地類和后期管護費用、房屋拆遷安置、融資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地質災害區村民搬遷,以及農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的收益等因素。
縣(市、區)確定的節余指標最低保護價應及時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最低保護價可根據市場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更新。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各地節余指標調劑情況,適時制定省級調劑平臺節余指標調劑最低保護價。
第十二條 縣域內節余指標調劑價格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保護價。當縣域內調劑價格低于最低保護價時,節余指標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最低保護價收購。
第十三條 縣域內節余指標調出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戶或其他建設用地復墾實施主體等。跨縣節余指標調出方為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縣域內節余指標調入方必須為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跨縣節余指標調入方為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節余指標調出方調出節余指標的,需提出申請。縣域內調出節余指標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跨縣調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調出申請包括形成節余指標的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基本情況,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面積和新增耕地面積、耕地地類和質量、調劑底價、拆舊區復墾驗收、拆舊搬遷農戶安置情況等信息。節余指標調出方申報的調劑底價應不低于調劑平臺確定的最低保護價。
第十六條 省和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收到指標調出申請后,對調出方的資格進行審查,并核實節余指標有關信息,對不符合調劑資格的,不予受理。國土資源部門受理調劑申請后,對節余指標涉及的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進行實地踏勘,核實拆舊搬遷農戶安置情況、復墾項目復墾新增地類、面積和質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對調出的節余指標信息核實后,將調出節余指標面積、地類、質量和底價等在同級調劑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
第十八條 公示期滿后,調入方需在5天內提出節余指標調入申請,并進行一次性報價。報價不得低于調劑平臺公示的調出方調劑底價。公示期滿后,報價最高者確定為調入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者為調入方。
在規定期限內,無人按要求提出調入申請的,允許調出方變更一次報價后,再次公示調劑。變更報價后,仍無人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提出調入申請的,取消該項節余指標公示調劑。
第十九條 調入方確定后,即時在調劑平臺公示5天。無異議后,國土資源部門下達指標調劑批復。調劑雙方在批復下達后1個月內簽訂調劑協議,結清調劑資金。在縣(市、區)調劑平臺調劑節余指標的,應在完成調劑后5天內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條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節余指標調劑協議和價款支付票據,辦理跨縣域調劑雙方指標劃轉和交割手續。
節余指標調劑后,相應調整調入方和調出方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一條 跨縣(市、區)節余指標調入方調入指標后,不得再調出,調入的節余指標要在1年內完成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報批。未按期完成報批使用的,暫停該縣(市、區)參與節余指標調劑。
第二十二條 使用節余指標報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時,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擴展邊界范圍內直接等面積審批建新區塊建設用地,不需編制耕地占補平衡“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方案,由縣(市、區)落實年度縣域內耕地質量平衡。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將節余指標用于城鎮住宅、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和特色小鎮建設,實現節余指標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四條 節余指標調出收益主要返還產生節余指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農業農村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節余指標收益分配辦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調劑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加節余指標調劑。
(一)不按時簽訂節余指標調劑協議的;
(二)拒絕履行節余指標調劑協議規定義務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響公平調劑和市場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調劑使用活動中存在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調劑平臺由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嚴格規范節余指標調劑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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