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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91輯——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約定有效嗎?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5-9-25 14:44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91輯——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約定有效嗎?
離婚案件中,雙方如果是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一并處理財產。近日,李女士就遇到了離婚協議中房產約定的疑問,前來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詢。
房產約定有效嗎?
李女士提出疑問,其和前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現已離婚,但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F在前夫又反悔了不配合辦理過戶,請問該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約定有效嗎?
作為值班律師我接待了李女士的咨詢,聽完李女士的疑問,我向她解答: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之中,若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夫妻協議即依法成立,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李女士聽完我的解釋,松了一口氣。
可請求變更登記
我繼續解釋:鑒于你們還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因為離婚協議關于房屋歸屬的約定屬于債權關系,我國規定房屋等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故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產權歸屬的約定,不能直接產生變更房屋所有權的效果,夫妻雙方必須進行登記變更,才能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李女士可基于離婚協議對案涉房產歸屬的約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請求變更登記其為房產所有權人。
協議能阻卻另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申請的強制執行嗎?
如果李女士的前夫在房屋未過戶期間個人對外舉債,房產因此被強制執行,李女士對該房產享有變更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房產的強制執行。簡而言之,盡管未過戶,但是李女士仍然可以排除男方個人債務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當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李女士早日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 蔡婉瑛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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