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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0 14:49 上傳
(圖源網(wǎng)絡) 隨著社會發(fā)展,公眾的日常生活變得豐富多彩,隨之消費者在公共場所受傷害或經(jīng)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事件也常上媒體熱議。在評論者中有覺得經(jīng)營者很無辜的,也有為受害者獲得的賠償不公而抱不平的。每個人對衡量多安全才算安全有著不同的標準。
李先生在路橋經(jīng)營著一家夜市餐飲的店鋪,他的餐飲店是屬于晚上占道經(jīng)營的小店。幾天前,有7個年輕人到他的小店消費,其中一個年輕人在吃飯的過程中三次下水游泳,在第三次游泳時不幸溺亡。該事件系意外事故,目前當?shù)嘏沙鏊趯γ袷沦r償進行協(xié)調。民警告訴李先生,因為他在年輕人溺水時未積極營救,應當與同桌其他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民警希望李先生和其他同桌的人每人承擔5萬元的賠償責任。
為了此事李先生非常苦惱,且賠償?shù)臄?shù)額他也覺得難以接受。在接到民警的調解通知后,李先生來到了路橋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我向李先生詢問了部分細節(jié),如該桌年輕人是否飲酒;溺亡年輕人下水游泳是自發(fā)行為還是由于同桌起哄的結果;發(fā)現(xiàn)溺水后,他們一群人是如何施救的。對于細節(jié),李先生僅知道,這些年輕人是喝酒了的,但酒是他們自帶的,至于其他問題的細節(jié)他也不知道了解的是否準確。
我就此事向李先生進行了解答。從年輕人的行為看,多次自主下水游泳,非失足落水,很難從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讓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此事既然已經(jīng)發(fā)生,不盡快解決也會長時間困擾李先生的經(jīng)營,可以在調解時表明自己沒有過錯責任,但愿意給予1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償。若此事調解無法解決,只能等以后到法院處理此事。
律師提示
《民法典》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安全保障義務體現(xiàn)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并非在所有公共場所受到的傷害都會得到相應賠償,義務人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如本案,若溺水者是在就餐的過程中失足落水溺亡的,受害人的家屬就有權以李先生的店鋪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中,溺亡者有多次下水的行為,該行為遠超常人的預判,存在明顯的過錯,再用安全保障義務對其行為進行保護不符合實際。
作為社會上不同類型的經(jīng)營者,我們可以用以下標準來判斷是否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非經(jīng)營性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相對較低,通常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損害擴大義務即可。經(jīng)營性場所則應基于其營利性、交易性、專業(yè)性、風險性以及安保能力和企業(yè)社會責任適當提高其安全保障義務水平。確定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會參考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yè)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qū)的具體條件、所組織活動的規(guī)模等因素,如果義務人在合理期待范圍內為避免危險發(fā)生、減少事故損害后果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則應當認定其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路橋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駿安律師事務所 陸維臣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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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0 14:5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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