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鄭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是一年,即2021年11月1日到2022年10月30日,無試用期約定。雙方對合同解除作了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一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為乙方的一個月工資(該工資金額為乙方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
b6b6e682b54f3e5c66f3c654e48215ba.jpeg (17.37 KB, 下載次數: 103)
下載附件
2022-11-30 15:27 上傳
鄭某覺得在該公司沒有施展才能的空間,于2022年7月20日應聘了B公司,B公司要求鄭某于2022年8月1日入職。于是鄭某于2022年7月28日以書面形式向A公司提出辭職。A公司提出,鄭某辭職可以,但沒有提前三十天向A公司提出辭職,鄭某需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金,所以,2022年7月份的工資用來抵扣違約金。為此,鄭某過來咨詢律師,鄭某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否適用?律師認為,解決一般民事合同關系時完全遵從雙方的意思表示(前提是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序良俗),但勞動合同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作了特別的限制,即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在專業技術培訓中約定服務期的,違反服務期約定可以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中可以約定違約金。本案中,A公司與鄭某在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該違約金約定是違法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鄭某為了能順利進入B公司,未提前三十日向A公司提出辭職,是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存在不當之處。既然鄭某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根據字面意思,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而用人單位損失的證據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若是用人單位沒有經濟損失的或者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經濟損失的存在,勞動者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鄭某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若沒有給A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A公司就不能扣留鄭某一個月的工資。A公司若拒不支付鄭某七月份工資,鄭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詠法律師事務所 阮寒飛
微信圖片_20221109145422.jpg (113.39 KB, 下載次數: 105)
下載附件
2022-11-30 15:27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