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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一是調時間,比如從白班變成夜班;而實調地點,比如工作地點從A地到B地;三是調工種,比如從保安變成保潔。對于上述幾種調崗情形,很多職場人都遇到過,而且大多數情況是用人單位單方面通知,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近日,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起關于變相調崗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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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3 14:46 上傳
變相調崗我不愿,法律武器維權益 王某系我市一家大型企業的保安,在該公司已入職10余年,月薪六千,多年來王某兢兢業業,不怨辛勞。今年年初開始,該公司無故挑刺,以王某上班期間睡覺、聊天等多種理由每月克扣王某工資500元至1000元不等。六月初,該公司以該工作崗位滿員,王某年事已高(55周歲)為由欲安排王某從事保潔工作。王某一聽便來氣,氣沖沖地去找負責人談話,哪知人事部負責人拿出一張離職申請書要求王某簽字。因王某拒絕簽署該申請書,第二天企業便不讓王某入內。王某一時不知如何是好,來到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援助律師耐心解答,受援人員豁然開朗 一、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什么情況下可以調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不勝任工作的員工,可以調崗或者培訓,經調崗或者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不勝任工作的情況外,如果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比如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進行調崗的,但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應該與原崗位基本相當,更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如果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夠從事原來的工作,且不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有權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二、勞動者如何防止被“變相調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調整崗位屬于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雙方協商一致;2、采用書面形式。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勞動者未接受,尤其像本案該公司將王某從保安職位調離至保潔崗位的這種情形,勞動者有權拒絕,并及時提出異議,搜集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的相關證據,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繼續上下班,保留上下班打卡證據。如果出現公司修改勞動者工作賬號或者不讓使用電腦、不讓進入辦公區域等無法正常工作的行為,勞動者在保留證據的同時,可以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及時提起勞動仲裁,保障合法權益。
結語 現今在新冠疫情的沖擊下,經濟形勢發生巨大變化,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勞動者個人能力等因素對崗位進行調整屬正常現象。
如果用人單位拿“調崗”當武器,變相倒逼員工主動離職,不僅涉嫌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企業形象,不利于長久發展,勞動者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撰稿|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 顧奇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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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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