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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5 19:49 上傳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都說血濃于水,父母垂暮將財產留給親身子女也是人之常情。但對于重組家庭,這一情況可能就沒有那么簡單了…
案情簡介
近日,臨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了這樣一個咨詢:劉女士生父早逝,母親陳女士于1986年跟繼父王先生再婚,幾十年來兩人也算是相敬如賓,互相扶持的走過。2016年,繼父更是因患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都是自己的母親在旁照料直至近期繼父壽終正寢。可是繼父去世后,繼父的大女兒王女士卻拿出一份遺囑表示:繼母陳女士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在父親的遺囑中明確表示留給自己和妹妹,繼母陳女士享有居住權直至百年。除此之外,父親生前系電力局的員工,單位給的撫恤金也應當作為遺產由繼母與自己姐妹兩人共同分配。
案件解答
詳細詢問后,我對雙方爭執的情況也有了一個具體的了解。雙方爭議的主要是兩個事項:一、遺囑涉及的房屋系王先生的單位集資房,該集資房是否屬于王先生與陳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二、單位發放的撫恤金是否應當作為遺產由王先生的繼承人按法定繼承。
針對這兩個問題,我向劉女士作出如下解答:第一,系爭房屋雖然是王先生所屬單位的福利性購房,且房產證上也只有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但是該集資房購房名額的取得是在王先生和陳女士再婚后,且購買該集資房使用的也是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即王先生的婚后工資收入,故該房屋屬于王先生與陳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現王先生的遺囑中單獨處分該房產將其全部留給自己的兩個親生女兒,應屬部分無效,其只能處分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也就是說屬于王先生的一半按遺囑由其兩個女兒繼承,另一半屬于陳女士的財產,其無權處分。
第二,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給其遺屬的具有經濟補償、精神撫慰性質的錢款。撫恤金既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一般來說,撫恤金撫恤的對象是死者生前所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對象。王先生的兩個女兒現均已成年經濟狀況良好,并不屬于撫恤對象,相反陳女士作為王先生的配偶,現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應當優有作為撫恤對象。其次,依據民政部民[1989]優字19號文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順序是: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陳女士作為王先生的配偶,享有撫恤金一次性發放的優先順序。
案情有感
再婚家庭中的夫妻,都是經歷生活的磨難走到一起的人,相伴后半生,互相扶持,更應懂得珍惜。在現在社會中,房子也多是普通人大半生的積蓄,想要留給親生子女無可厚非。本案中,王先生在立遺囑時也考慮到為陳女士保留居住權,證明其并非是沒有看到陳女士的付出。但是,遺產分配不當確實很傷感情,訂立遺囑時應當考慮各個繼承人的付出,不要因為不公的財產繼承涼了生者的心。
撰稿|臨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納律師事務所 吳坤杭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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