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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8 15:52 上傳
(網絡配圖) 近年來,家中有適齡兒童的家長經常會接到這樣的電話,熱情地詢問你是否需要給孩子報個培訓班,比如早教、畫畫、課后輔導等。作為家長們,總是百思不得其解,這些人是從哪里獲取到自己的個人信息的?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法援故事就是這些擁有家長個人信息的當事人是如何觸犯法律規定,賠了夫人又折兵。
驚訝!這些個人信息每條的出售價僅為0.75元
本案被告人胡某和黃某本是某教育培訓機構的員工,鑒于工作關系,可以輕松掌握幾萬條學生的個人信息,包括學生本人姓名、所在學校班級、父母聯系方式等。而這些個人信息都是如何獲取的呢?有一部分是通過地推方式獲取的,就是在學校門口或者游樂園等孩子密集場所,通過派發小禮物或者提供免費上課體驗等方式,讓家長將孩子姓名和自己的手機號碼記錄在冊。還有一部分是通過老員工之前掌握的信息進行更新累積而來。本案兩被告人因為手頭拮據,就打起了這些信息的主意,鑒于其他教育機構需要開拓生源,便將手里的學生信息打包轉賣給了他們,最終以15000元的價格成交了有效信息達2萬余條的學生信息資源。
警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處罰后還有民事賠償
2021年6月,因此案東窗事發,胡某和黃某被抓獲歸案。2022年3月底,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溫嶺市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辯護全覆蓋”之規定,通知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胡某、黃某提供法律援助。經審批、指派,由浙江明權律師事務所邵頌頌律師為被告人之一黃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閱案卷材料,并會見了受援人,向其了解案情。在會見過程中,承辦律師向黃某耐心解釋了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對于共同犯罪、有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的認定等問題。庭審中,承辦律師結合本案被告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僅用于其他教育機構招攬學生所用的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已積極退賠等情節,根據法律規定,向法庭提出了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建議判處緩刑。最終,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全部被采納。2022年4月13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黃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同案犯胡某也被判處了相同的刑罰。
然而,本案的處理結果不止于此。除了就刑事責任部分提出公訴之外,溫嶺市人民檢察院還對上述兩名被告人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兩名被告按照其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溫嶺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作為黃某的附帶民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承辦律師就此也發表了代理意見,請求法庭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經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和胡某的違法所得15000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此外兩人共同賠償人民幣15000元,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溫嶺市級以上媒體就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因此,除了退還的15000元,被告人還要另行支付罰金、賠償金共計45000元。
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公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那么,何為“公民個人信息”呢?根據《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所謂“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非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但是由于受害者人數較多,分布較廣,因此很難由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或者受害者提起訴訟,而公益訴訟正是為了解決這一難題。作為被告人,本案中的兩名當事人怕是無論如何都想不到,這隨意的買賣行為,卻有如此嚴重的處罰結果。
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權律師事務所 邵頌頌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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